第一章 场地及规格
1、比赛场地
1.1、软土坪草地(可采用中国式或国际式摔跤场地)。
1.2、比赛场地分为内场和外场,内场为比赛区,外场为保护区,比赛区和保护区之间为消极区,消极区宽1.0米,区间以标线划分,线宽10厘米(标线归内侧区域),比赛区为直径7米的圆圈,保护区宽1.2~1.5米(可用中国式或国际式摔跤场地及其标志)。(如图所示)
第二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2、运动员
2.1、比赛前10分钟参加检录。
2.2、比赛中运动员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场地,特殊情况需经裁判员许可。
3、比赛服装
3.1、运动员参加比赛应穿彝族跤衣,平软底胶鞋。
3.2、腰带为两根红、蓝颜色的棉布带或绸缎带,长1.2米~1.4米,腰带分别标志比赛双方队员红方和蓝方。
3.3、运动员在上场前,必须卸去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如头帕、耳珠、肩带、佩刀、手饰等,以免妨碍比赛。
4、教练员
4.1、比赛中,教练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不得干涉裁判工作,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指导。
4.2、当运动员受伤时,经裁判员允许,教练员可协助医生进行医务处理。
第三章 比赛规定
5、比赛性质
5.1、个人比赛:以个人在所属级别中比赛所得的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5.2、团体比赛: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名次的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
6 比赛制度
比赛采用循环制或淘汰制。
7、年龄及体重级别
7.1、年龄不受限制。
7.2、体重分5个级别
7.2.1、52公斤级
7.2.2、62公斤级
7.2.3、74公斤级
7.2.4、87公斤级
7.2.5、87公斤以上级
8 称量体重
8.1、全部比赛过程只称量一次体重,开赛前一天称量,称量体重工作应在一个小时内完成。
8.2、由裁判长1人、裁判员2人,记录员1人和医生1人组成称量体重组,进行称量体重工作。保存原始称量记录,不得涂改。
8.3、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称量体重组核对资格后,方可进行称量。称量体重时,只可穿一条短裤。
8.4、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称量,每人称量一次。如称量后运动员体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取消该级别比赛资格。
第四章 比赛通则
9、比赛礼节
双方运动员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互相握手,并与主裁判员握手致意。
10、比赛时间
10.1、每场比赛为3局2胜制,每局3分钟(净时间),每局中间休息30秒钟。
10.2、如运动员需连续比赛,场与场之间至少有10分钟休息时间。
11、比赛要求
11.1、抓带方式:两手从两侧抓对方腰带。比赛过程中,如果一方运动员的手转到对方体前,裁判员提醒运动员把手转到体侧去。
11.2、出现脱把(抓腰带的手松开)时暂停,待抓好再开始比赛
12、技术动作
技术方法主要表现在力、巧、腰、腿、脚等运用技术上。比赛中,用脚勾、掰、翘、挑对方均为正常动作。
13、比赛中的信号
13.1、每局比赛,均由主裁判员发令开始。
13.2、每局或每场比赛结束,均由计时员鸣哨或鸣锣。
13.3、比赛双方运动员入场后,互致礼节,抓好对方腰带后,裁判员才能发令,比赛开始。
13.4、在比赛进行中,主裁判员发出停止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应立即停止比赛。
14、比赛中的规定
14.1、比赛开始前,以抛币方式决定抓握方式,获选择权方可优先选择第一局右手(或左手)在里,第二局交换抓握方式。如平局则进行第三局,抓握方式抛币决定。
14.2、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只许抓着系在对方腰间的腰带,直到把对方摔倒为止。
14.3、每局比赛结束后,非经裁判同意,运动员不得擅自离场。到比赛终场结束,裁判宣布终场获胜者后,双方运动员相互握手致意,并同主裁判员握手致敬,方可退场。
14.4、比赛中进攻有效与无效的判定
14.4.1、进攻有效
14.4.1.1、在比赛区内使用的动作,将对手摔倒在保护区;
14.4.1.2、在比赛区内将对手摔倒后,自己踏入保护区;
14.4.1.3、对方倒地与进攻方踏入保护区同时发生;
14.4.1.4、动作结束与口令或锣声同时发生。
14.4.2、进攻无效
14.4.2.1、踩对方脚;
14.4.2.2、将对手摔倒前,自己踏入或摔入保护区;
14.4.2.3、主裁判员叫停后;
14.4.2.4、锣声响时,开始的动作;
14.4.2.5、锣声和口令之间完成的动作。
第五章 犯规、消极与罚则
15、犯规
15.1、侵人犯规
15.1.1、以手、肘、膝、头撞击对方或抓对方裆部者。
15.1.2、手脱把抱对方头、颈、腿和抓住对方头发、耳、鼻者。
15.1.3、故意用脚踩着对方的脚进攻者。
15.1.4、用脚踢、弹对方小腿中部以上者。
15.1.5、用膝撞击对方裆部者。
15.1.6、将对方摔倒后,还故意压砸对方者。
15.1.7、使用其它方法故意伤害对方者。
15.2、技术犯规
15.2.1、主裁判员发出“开始”的口令前或发出“停”的口令后进攻对方者。
15.2.2、比赛中教练或助手干扰比赛。
15.2.3、比赛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15.2.4、比赛中由于处于不利情况而要求暂停者。
15.2.5、比赛中双手或单手脱把或抓握其它部位进攻者。
16、消极
16.1、比赛中故意往后退或向前推对方,无进攻意图者。
16.2、比赛中抓握好对方长时间不使用动作,故意拖延时间者。
16.3、用头顶住对方,有意拖延时间者。
16.4、仅使用假动作,无真正进攻意图者。
17、罚则
17.1、凡手脱离腰带或手撑地者,第一次劝告,第二次警告。
17.2、凡运动员比赛中犯有“侵人犯规”或“技术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7.3、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或教练员指责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运动员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7.4、比赛中一方犯规,如果对犯规运动员有利,应立即停止比赛,酌情处理;如果对犯规运动员不利,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停止比赛,并酌情处理。
17.5、故意摔假跤,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比赛,对其队员进行劝告,仍不听者则予以警告,第三次则取消双方运动员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7.6、运动员不积极进攻,拖延比赛时间持续30秒即警告一次,在第一次警告后进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给予劝告。劝告在整场比赛中只给一次。
17.7、一场比赛中,不论消极、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一方受到3次警告时,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17.8、比赛中,运动员采取消极态度,有意逃避抓握、逃出界外、故意推人出界者,可立即给予劝告或警告。
第六章 胜负及名次评定
18、得分标准
18.1、将对方摔倒使之膝关节以上(包括膝),肘关节(包括肘)以上部位着地者为负,该局结束,胜方得1分。
18.2、双方同时倒地时,判平跤,平跤无效,双方不得分。
19、运动员受伤后成绩的判定
19.1、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因伤病弃权(规则22.3或22.4),则判对方获胜。
19.2、比赛进行中,因一方故意犯规致使对方受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时,经大会医生确认后,则判受伤者该场获胜。
20、评定胜负
20.1、比赛采用3局2胜制。
20.2、胜一局得1分,根据得分,确定一场比赛的胜负。
20.3、平局的处理
20.3.1、如果前两局出现双方各胜一局或均为平局,则以第三局比赛判定胜负。
20.3.2、当第三局出现平局时,则以下列方法判定胜负:
20.3.2.1、先得分(局)者胜;
20.3.2.2、受警告罚、劝告少者胜;
20.3.2.3、体重轻者胜(原始体重);
20.3.2.4、抛币。
20.3.3、如果前两局为一胜一平时,则不进行第三局的比赛,判胜局者胜。
21、名次确定
21.1、个人名次(循环制)
21.1.1、比赛以其胜负场次的积分排列名次,胜1场得2分,负1场或弃权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1.1.2、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21.1.3、两人以上积分相等而又循环互胜,则按以下程序确定名次:
21.1.3.1、获2∶0多者名次列前;
21.1.3.2、获2∶1多者名次列前;
21.1.3.3、受罚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21.1.3.4、整个比赛中获胜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21.1.3.5、体重轻者名次列前(原始体重);
21.1.3.6、抛币。
21.1.4、参赛场数不足1/2时,则双方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21.1.5、参赛场数达到1/2时,则成绩有效,根据其成绩确定名次,其余未赛场次,均按弃权处理,判对方获胜一场。
21.2、团体名次
21.2.1、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别比赛中被录取名次得分总确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21.2.2、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得分相等,则判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21.2.3、获名次人数多者名次列前;
21.2.4、参赛人数少者名次列前;
21.2.5、名次并列。
第七章 弃权与申诉
22、弃权
22.1、点名后超过3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论,成绩作废。
22.2、运动员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或要求重新参加比赛,须经大会医生证明,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则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
22.3、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暂停比赛,但因运动员受伤而治疗超过2分钟时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
23、申诉
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裁决。
第八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
24、裁判人员
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记录员、计时员、宣告员和检录员各1人。
25、裁判人员职责
25.1、裁判长
25.1.1、领导裁判员学习,负责裁判组的组织工作。
25.1.2、比赛前对场地和设备进行总的检查。
25.1.3、当裁判员的判罚不一致时,可作最后决定。
25.1.4、裁判员或运动员有不称职或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大会做出处理,必要时可停止裁判员的职务,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25.1.5、审核、签署和宣布竞赛成绩。
25.1.6、比赛结束后,及时做出书面总结。
25.2、主裁判员
25.2.1、检查运动员的服装。
25.2.2、发出比赛开始、比赛结束或暂停的口令。
25.2.3、比赛中,指导运动员在场上的行动。
25.2.4、在比赛中,判定运动员胜一跤、犯规、消极、逃避和处罚。
25.2.5、依据记录,宣布比赛胜负,签署本场比赛的成绩表。
25.3、副裁判员
25.3.1、对比赛中每跤的胜负情况,表示自己的意见。
25.3.2、观察运动员在场上的行动,如出现消极和犯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裁判员示意。
25.4、记录员
25.4.1、称量体重时负责记录工作。
25.4.2、临场记录运动员比赛中的成绩、犯规等,并整理出该场比赛的结果。
25.4.3、每场比赛结束后,整理好成绩表,并向主裁判员报告比赛结果。
25.5、计时员
25.5.1、根据主裁判员发出的开始和暂停的口令计时。
25.5.2、每局开始前10秒钟,发出准备开始的信号。
25.5.3、用锣声或哨声报告每局终了。
25.6、检录员
25.6.1、比赛前10分钟检录,指定双方运动员的服装颜色,并检查运动员的指甲与服装等情况。
25.6.2、通知运动员入场,并指定运动员比赛的场地。
25.6.3、向裁判长和宣告员报告出场比赛或弃权的运动员的姓名。
25.7、宣告员
25.7.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和规则。
25.7.2、介绍运动员的单位、姓名和级别,报告每场比赛的负责临场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章 裁判员分工与手势
26、裁判员分工
26.1、每场比赛应有一名主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两名副裁判员分别坐在两个对面,协助主裁判员进行工作。
26.2、比赛中每摔一跤,主裁判员应喊一声“停”,两名副裁判员应根据运动员倒地情况,迅速表示自己的意见,主裁判员根据两名副裁判员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并及时用示分牌判定某方胜一跤。
26.3、两名副裁判员与主裁判员的意见有分歧或有疑问时,应请示裁判长研究后做出最后判定。
26.4、两名副裁判员中有一人认为某运动员有消极或犯规行为时,应及时举起与该运动员腰带颜色相同的牌子,向主裁判员示意,如主裁判员同意副裁判员的意见,应进行判定。
27、裁判员手势
27.1、主裁判员手势
27.1.1、比赛开始:比赛开始前两手扶在运动员背上,示意运动员抓好腰带,并呼“预备”口令,然后两手斜上举交并发出“开始”的口令。
27.1.2、比赛中的暂停:一臂(左或右臂)向前伸直指向运动员(拇指在上,五指并拢),同时发出“停”的口令。
27.1.3、胜一局:一臂平举,指向胜一跤运动员(拇指在上),而后屈肘,前臂上举,宣布蓝方或红方胜一局。
27.1.4、平跤:两臂体前交叉摆动,手心向内。
27.1.5、征求判罚消极意见:一臂侧平举,五指并拢,反复屈肘摆动,掌心向上表示红色腰带者消极,掌心向下表示蓝色腰带者消极。
27.1.6、劝告:一臂屈肘侧上举,五指并拢,靠近受劝告的运动员。
27.1.7、警告:一臂屈肘侧上举握拳,靠近受警告的运动员。
27.1.8、全场比赛结束,判定胜负,面向裁判长,将获胜运动员的一手向上举起。
27.2、副裁判员手势
27.2.1、得分:对比赛中运动员的得分情况用相应颜色示分牌表示。
27.2.2、平跤:两手在腹前交叉。
27.2.3、消极:举起与该运动员的腰带相同颜色的牌子。
27.2.4、发现必须暂停的情况时,应举白牌向主裁判员示意。如主裁判员没有看到则起立。
27.2.5、举牌时,一臂前平举,牌子直立。
内容来源:国家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