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场地及器材
1、比赛场地
1.1、正式比赛场地为直径9米的圆形场地。
1.2、比赛场地由72块海绵(棕)垫子组成,每块垫子长2米,宽1米,厚8~10厘米,垫子四周可用帆布包裹、用木框或 绳子加以固定。比赛场地分为比赛区和保护区两大部分。(图1)
1.3、垫子上铺一块14米见方的帆布盖单或人造革盖单。盖单上画出7米直径的圆,为中心比赛区。在中心比赛区外有1米宽的红色消极区,在消极区外有1.2~1.5米的保护区。
第二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2、运动员
2.1、比赛前10分钟参加检录。
2.2、比赛中运动员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场地,特殊情况需经裁判员许可。
3、比赛服装
3.1、运动员参加比赛应穿维吾尔族跤衣。
3.2、摔跤鞋应是高靴、软底而且没有金属和后跟。
3.3、运动员要随身携带一块小手帕。
3.4、摔跤腰带为红、蓝两色,用长2米、宽0.7米的棉布折叠而成。
4、教练员
4.1、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和助手应坐在指定的座位上进行指导,不得干涉裁判工作。
4.2、当运动员受伤时,经裁判员允许,教练员可协助医生进行医务处理。
第三章 比赛规定
5、比赛性质
5.1、个人比赛:以个人在所属级别内竞赛所得的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5.2、团体比赛: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名次的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
6、比赛制度
比赛采用循环制或淘汰制。
7、年龄及体重级别
7.1、年龄不受限制。
7.2、体重分5个级别
7.2.1、52公斤级
7.2.2、62公斤级
7.2.3、74公斤级
7.2.4、87公斤级
7.2.5、87公斤以上级
8、称量体重
8.1、全部比赛过程只称量一次体重,开赛前一天称量,称量体重工作应在一小时内完成。
8.2、由裁判长1人、裁判员2人,记录员1人和医生1人组成称量体重组,进行称量体重工作。保存原始称量记录,不得涂改。
8.3、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称量体重组核对资格后,方可进行称量。称量体重时,只可穿一条短裤。
8.4、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称量,每人称量一次。如称量后运动员体重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取消该级别比赛资格。
第四章 比赛通则
9、比赛礼节
比赛开始前和比赛结束后,双方运动员互相握手,并与主裁判员握手致意。
10、比赛时间
10.1、每场比赛为3局2胜制,每局3分钟(净时间)。每局中间休息30秒钟,比赛中胜一跤即为该局比赛结束。
10.2、如运动员需连续比赛,场与场之间至少有10分钟休息时间。
10.3、在比赛进行中因特殊情况由主裁判员发令暂停比赛时,双方的比分和已用时间,均予保留,以便继续进行该场比赛。
11、比赛要求
双方运动员必须抓好对方腰带,裁判员发令后,比赛即开始,在比赛中,运动员双手均不得离开对方的腰带去抓握对方的其他部位。
12、比赛中的信号
12.1、每局比赛,均由主裁判员发令开始。
12.2、每局或每场比赛结束,均由计时员鸣哨或鸣锣。
12.3、在比赛进行中,主裁判员发出停止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应立即停止比赛。
13、比赛中的规定
13.1、比赛开始前,以抛币方式决定抓握方式,获选择权方可优先选择第一局右手(或左手)在里,第二局交换抓握方式。如平局则进行第三局,抓握方式抛币决定。
13.2、全场比赛结束,运动员须待主裁判员宣布该场比赛结果后,方可离场。
13.3、比赛中进攻有效与无效的判定
13.3.1、进攻有效
13.3.1.1、在比赛区内使用的动作,将对手摔倒在保护区;
13.3.1.2、在比赛区内将对手摔倒后,自己踏入保护区;
13.3.1.3、对方倒地与进攻方踏入保护区同时发生;
13.3.1.4、动作结束与口令或锣声同时发生。
13.3.2、进攻无效
13.3.2.1、踩对方脚;
13.3.2.2、将对手摔倒前,自己踏入或摔入保护区;
13.3.2.3、主裁判员叫停后;
13.3.2.4、锣声响时,开始的动作;
13.3.2.5、锣声和口令之间完成的动作。
第五章 犯规、消极与罚则
14、犯规
14.1、侵人犯规
14.1.2、用手、肘、膝、头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者。
14.1.3、踩着对方的脚进攻、用脚尖踢对方或用脚蹬、踹对方者。
14.1.4、用脚踢、弹对方小腿中部以上者。
14.2、技术犯规
14.2.1、主裁判员发出“开始”的口令前或发出“停”的口令后,进攻对方者。
14.2.2、比赛进行中,教练员或助手干扰比赛。
14.2.3、比赛进行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14.2.4、比赛进行中,由于处于不利情况而要求暂停者。
14.2.5、比赛中双手或单手离开腰带抓握其它部位者及手撑地者。
15、消极
15.1、比赛中故意往后退或向前推对方,无进攻意图者。
15.2、比赛中抓住对方,但不使用方法,故意拖延时间者。
15.3、用头顶住对方,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者。
15.4、仅使用假进攻动作,无真正进攻意图者。
16、罚则
16.1、凡手脱离腰带或手撑地者,第一次劝告,第二次警告。
16.2、凡犯有“侵人犯规”或“技术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的处罚。
16.3、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或教练员指责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运动员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6.4、比赛中一方犯规,如果对犯规运动员有利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酌情处理,如果对犯规运动员不利,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停止比赛,并酌情处理。
16.5、故意摔假跤,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比赛,对其队员进行劝告,仍不听者则予以警告,第三次则取消双方运动员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6.6、运动员不积极进攻,拖延比赛时间持续30秒即警告一次,在第一次警告后进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给予劝告。劝告在整场比赛中只给一次。
16.7、一场比赛中,不论消极、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一方受到3次警告时,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16.8、比赛中,运动员采取消极态度,有意逃避抓握、逃出界外、故意推人出界者,可立即给予劝告或警告。
第六章 胜负及名次评定
17、得分标准
17.1、得分
在比赛中,将对方摔倒,使对方肩、背或体侧着地则胜一跤,即一局胜利(注:进攻者头、肘、膝着地,进攻有效,反攻者亦同)。
17.2、不得分
比赛中如一方把对方摔至膝盖着地或用手撑地,则不予判分,比赛继续进行。
17.3、互不得分
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同时倒地,分不出先后时,则判无效。
18、运动员受伤后的成绩判定
18.1、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因伤病弃权(规则21.3或21.4),则判对方获胜;
18.2、比赛进行中,因一方故意犯规致使对方受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时,经大会医生确认后,则判受伤者该场获胜。
19、评定胜负
19.1、比赛采用3局2胜制。
19.2、胜一局得1分,根据得分,确定一场比赛的胜负。
19.3、平局的处理
19.3.1、如果前两局出现双方各胜一局或均为平局,则以第三局比赛判定胜负。
19.3.2、当第三局出现平局时,则以下列方法判定胜负:
19.3.2.1、先得分(局)者胜;
19. 3.2.2、受警告、劝告少者胜;
19.3.2.3、体重轻者胜(原始体重);
19.3.2.4、抛币。
19.3.3、如果前两局为一胜一平时,则不进行第三局的比赛,判胜局者胜。
20、名次确定
20.1、个人名次(循环制)
20.1.1、比赛以其胜负场次的积分排列名次,胜1场得2分,负1场或弃权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0.1.2、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20.1.3、两人以上积分相等而又循环互胜、则按以下程序确定名次:
20.1.3.1、获2∶0多者名次列前;
20.1.3.2、获2∶1多者名次列前;
20.1.3.3、受罚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20.1.3.4、整个比赛中获胜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20.1.3.5、体重轻者名次列前(原始体重);
20.1.3.6、抛币;
20.1.4、参赛场数不足1/2时,则双方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20.1.5、参赛场数达到1/2时,则成绩有效,根据其成绩确定名次,其余未赛场次,均按弃权处理,判对方获胜一场。
20.2、团体名次
20.2.1、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别比赛中被录取名次得分总和确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20.2.2、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得分相等,则判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0.2.3、如再相等,获名次人数多者名次列前;
20.2.4、如再相等,参赛人数少者名次列前;
20.2.5、如再相等,则名次并列。
第七章 弃权与申诉
21、弃权
21.1、超过检录时间3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论.成绩作废。
21.2、运动员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或要求重新参加比赛,须经大会医生证明,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则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
21.3、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暂停比赛,但因运动员受伤治疗而超过2分钟时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
22、申诉
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异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裁决。
第八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
23、裁判人员
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记录员、计时员、宣告员和检录员各1人。
24、裁判人员职责
24.1、裁判长
24.1.1、领导裁判员学习,负责裁判组的组织工作。
24.1.2、比赛前对场地和设备进行总的检查。
24.1.3、当裁判员的判罚不一致时,可作最后决定。
24.1.4、裁判员或运动员有不称职或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竞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必要时可停止裁判员的职务,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24.1.5、审核、签署和宣布竞赛成绩。
24.1.6、比赛结束后,及时做出书面总结。
24.2、主裁判员
24.2.1、检查运动员的服装。
24.2.2、发出比赛开始、比赛结束或暂停的口令。
24.2.3、比赛中,指导运动员在场上的行动。
24.2.4、在比赛中,判定运动员胜一跤、犯规、消极、逃避和处罚。
24.2.5、依据记录,宣布比赛胜负,签署本场比赛的成绩表。
24.3、副裁判员
24.3.1、对比赛中每跤的胜负情况,表示自己的意见。
24.3.2、观察运动员在场上的行动,如出现消极和犯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裁判员示意。
24.4、记录员
24.4.1、称量体重时负责记录工作。
24.4.2、临场记录运动员比赛中的成绩、犯规等,并整理出该场比赛结果。
24.5、计时员
24.5.1、根据主裁判员发出的开始和暂停的口令计时。
24.5.2、每局开始前10秒钟,发出准备开始的信号。
24.5.3、用锣声或哨声报告每局终了。
24.6、检录员
24.6.1、比赛前10分钟检录,指定双方运动员的服装颜色,并检查运动员的指甲与服装等情况。
24.6.2、通知运动员入场,并指定运动员比赛的场地。
24.6.3、向裁判长和宣告员报告出场比赛或弃权的运动员的姓名。
24.7、宣告员
24.7.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和规则。
24.7.2、介绍运动员的单位、姓名和级别,报告每场比赛的结果。
24.7.3、负责临场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章 裁判员分工与手势
25、裁判员分工
25.1、每场比赛应有一名主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两名副裁判员分别坐在两个对面,协助主裁判员进行工作。
25.2、比赛中每摔一跤,主裁判员应喊一声“停”,两名副裁判员应根据运动员倒地情况,迅速表示自己的意见,主裁判员根据两名副裁判员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并及时用示分牌判定某方胜一跤。
25.3、两名副裁判员与主裁判员的意见有分歧或有疑问时,应请示裁判长研究后做出最后判定。
25.4、两名副裁判员中有一人认为某运动员有消极或犯规行为时,应及时举起与该运动员腰带颜色相同的牌子,向主裁判员示意,如裁判员同意副裁判员的意见,应进行判定。
26、裁判员手势
26.1、主裁判员手势
26.1.1、比赛开始:比赛开始前两手扶在运动员背上,示意运动员抓好腰带,并呼“预备”口令,然后两手斜上举交并喊:“开始”的口令。
26.1.2、比赛中的暂停:一臂(左或右臂)向前伸直指向运动员(拇指在上,五指并拢),同时发出“停”的口令。
26.1.3、胜一局:一臂平举,指向胜一跤运动员(拇指在上),而后屈肘,前臂上举,宣布蓝方或红方胜一局。
26.1.4、平跤:两臂体前交叉摆动,手心向内。
26.1.5、征求判罚消极意见:一臂侧平举,五指并拢,反复屈肘摆动,掌心向上表示红色腰带者消极,掌心向下表示蓝色腰带者消极。
26.1.6、劝告:一臂屈肘侧上举,五指并拢,靠近受劝告的运动员。
26.1.7、警告:一臂屈肘侧上举握拳,靠近受警告的运动员。
26.1.8、全场比赛结束,判定胜负,面向裁判长,将获胜运动员的一手向上举起。
26.2、副裁判员手势
26.2.1、得分:对比赛中运动员的得分情况用相应颜色示分牌表示。
26.2.2、平跤:两手在腹前交叉。
26.2.3、消极:举起与该运动员的服装相同颜色的牌子。
26.2.、发现必须暂停的情况时,应举白牌向主裁判员示意,如主裁判员没有看到则起立。
26.2.5、举牌时,一臂前平举,牌子直立。
来源:国家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