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嘎(藏族式摔跤)竞赛规则

2021-02-01

第一章 场地及规格

1 、比赛场地

平坦、松软的草地或摔跤垫。

2 、场地规格

比赛采用方形或圆形场地均可,方形场地为边长14米的正方形,圆形场地半径为7米。比赛场地外有1米宽的消极区。消极区外为宽1.2~1.5米的保护区,场地各线宽均为10厘米。

图片7.jpg

(图1)

第二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3、运动员

3.1、比赛前10分钟参加检录。

3.2、比赛中运动员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场地,特殊情况需经裁判员许可。

4、比赛服装

4.1、运动员参加比赛应穿藏族跤衣。按规定系好腰带(红或蓝),穿着紧固踝关节的摔跤鞋。

4.2、除规定服装外不得穿戴其它服饰及伤害运动员的其它物品。

5、教练员

5.1、比赛中教练员应坐在指定的座位上进行指导,不得干涉裁判工作。

5.2、当运动员受伤时,经裁判员允许,教练员可协助医生进行医务处理。

第三章 比赛规定

6、比赛性质

6.1、个人比赛:以个人在所属级别内竞赛所得的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6.2、团体比赛: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名次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

7、比赛制度

比赛采用循环制或淘汰制。

8、年龄及体重级别

8.1、年龄不受限制。

8.2、体重分5个级别

8.2.1、52公斤级

8.2.2、62公斤级

8.2.3、74公斤级

8.2.4、87公斤级

8.2.5、87公斤以上级

9、称量体重

9.1、全部比赛过程只称量一次体重,开赛前一天称量,称量体重工作应在一小时内完成。

9.2、由裁判长1人、裁判员2人,记录员1人和医生1人组成称量体重组,进行称量体重工作。保存原始称量记录,不得涂改。

9.3、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称量体重组核对资格后,方可进行称量。称量体重时,只可穿一条短裤。

9.4、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称量,每人称量一次。如称量后运动员体重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取消该级别比赛资格。

第四章 比赛通则

10、比赛礼节

比赛开始前和比赛结束后双方运动员互相握手,并与主裁判员握手致意。

11、比赛时间

11.1、每场比赛为3局2胜制,每局3分钟(净时间)。每局中间休息30秒钟,比赛中胜一跤即为该局比赛结束。

11.2、如运动员需连续比赛,场与场之间至少有10分钟休息时间。

12、比赛要求

双方运动员必须抓好对方腰带,即双方双手在对方体侧或背后抓握。

13、比赛中的信号

13.1、每局比赛均由主裁判员发令开始。

13.2、每局或每场比赛结束均由计时员鸣哨或鸣锣。

13.3、在比赛进行中,主裁判员发出停止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应立即停止比赛。

14、比赛中的规定

14.1、比赛开始前,以抛币方式决定抓握方式,获选择权方可优先选择第一局右手(或左手)在里,第二局交换抓握方式。如平局则进行第三局,抓握方式以抛币决定。

14.2、每局比赛结束后,非经裁判员同意,运动员不得擅自离场。比赛终场结束,裁判员宣布终场获胜者后,双方运动员相互握手致意,并同主裁判员握手致敬,方可退场。

14.3、比赛中进攻有效与无效的判定:

14.3.1、进攻有效

14.3.1.1、在比赛区内使用的动作,将对手摔倒在保护区;

14.3.1.2、在比赛区内将对手摔倒后,自己踏入保护区;

14.3.1.3、对方倒地与进攻方踏入保护区同时发生;

14.3.1.4、动作结束与口令或锣声同时发生。

14.3.2、进攻无效

14.3.2.1、踩对方脚;

14.3.2.2、将对手摔倒前,自己踏入或摔入保护区;

14.3.2.3、主裁判员叫停后;

14.3.2.4、锣声响时,开始的动作;

14.3.2.5、锣声和口令之间完成的动作。

第五章 犯规、消极与罚则

15、犯规

15.1、侵人犯规

15.1.1、使用反关节动作有意伤害对方者。

15.1.2、用手、肘、膝、头、撞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者。

15.1.3、踩着对方脚进攻、用脚踢对方或用脚蹬、踹对方者。

15.2、技术犯规

15.2.1、双方比赛时不准故意绊脚。如故意绊脚并将对方摔倒,则判对方胜一局;无意绊脚而将对方摔倒则受警告一次。

15.2.2、比赛进行中出现故意干扰比赛、伤害对方运动员或裁判员的言行。

15.2.3、比赛进行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15.2.4、比赛进行中由于处于不利情况而要求暂停者。比赛中单手或双手脱把,手、膝着地。

16、消极

16.1、比赛中故意向后退或向前推对方无进攻意图者。

16.2、比赛中抓握好对方,但长时间不使用动作,故意拖延时间者。

16.3、仅使用假进攻动作,无真正进攻意图者。

17、罚则

17.1、凡手脱离腰带或手撑地者,第一次劝告,第二次警告。

17.2、凡运动员比赛中犯有“侵人犯规”或“技术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7.3、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或教练员指责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运动员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7.4、比赛中一方犯规,如果对犯规运动员有利,应立即停止比赛,酌情处理;如果对犯规运动员不利,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停止比赛,并酌情处理。

17.5、故意摔假跤,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比赛,对其队员进行劝告,仍不听者则予以警告,第三次则取消双方运动员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17.6、运动员不积极进攻,拖延比赛时间持续30秒即警告一次,在第一次警告后进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给予劝告。劝告在整场比赛中只给一次。

17.7、一场比赛中,不论消极、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一方受到3次警告时,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17.8、比赛中,运动员采取消极态度,有意逃避抓握、逃出界外、故意推人出界者,可立即给予劝告或警告。

第六章 胜负及名次评定

18、得分标准

18.1、在比赛中一方头、肩、背、腰、臀、髋、体侧任何一个部位着地即为负,对方即胜一局。胜一局得1分。

18.2、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同时倒地分不出上下、先后则判平跤,互不得分。

18.3、进攻者膝先着地,判进攻无效。

19、运动员受伤后的成绩判定

19.1、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因伤病弃权(规则22.3或22.4), 则判对方获胜;

19.2、比赛进行中,因一方故意犯规致使对方受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时,经大会医生确认后,则判受伤者该场获胜。

20、胜负评定

20.1、比赛采用3局2胜制。

20.2、根据得分多少,确定一场比赛的胜负。

20.3、平局的处理

20.3.1、如果前两局出现双方各胜一局或均为平局,则以第三局比赛判定胜负。

20.3.2、当第三局出现平局时,则以下列方法判定胜负:

20.3.2.1、先得分(局)者胜;

20.3.2.2、受警告、劝告少者胜;

20.3.2.3、体重轻者胜。

20.3.2.4、抛币。

20.3.3、如果前两局为一胜一平时,则不进行第三局的比赛,判胜局者胜。

21、名次确定

21.1、个人名次(循环制)

21.1.1、比赛以其胜负场次的积分排列名次,胜1场得2分,负1场或弃权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1.1.2、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21.1.3、两人以上积分相等而又循环互胜,则按以下程序确定名次:

21.1.3.1、获2∶0多者名次列前;

21.1.3.2、获2∶1多者名次列前;

21.1.3.3、受罚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21.1.3.4、整个比赛中获胜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21.1.3.5、体重轻者名次列前(原始体重);

21.1.3.6、抛币。     

21.1.4、参赛场数不足1/2时,则双方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21.1.5、参赛场数达到1/2时,则成绩有效,根据其成绩确定名次,其余未赛场次,均按弃权处理,判对方获胜一场。

21.2、团体名次

21.2.1、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别比赛中被录取名次得分总和确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21.2.2、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得分相等,则判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21.2.3、获名次人数多者名次列前;

21.2.4、参赛人数少者名次列前;

21.2.5、名次并列。

第七章 弃权与申诉

22、弃权

22.1、点名后超过3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论,成绩作废。

22.2、比赛运动员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或要求重新参加比赛,须经大会医生证明,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则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

22.3、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暂停比赛,但因运动员受伤治疗而超过2分钟时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     

23、申诉   

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异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裁决。

第八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

24、裁判人员

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记录员、计时员、宣告员和检录员各1人。

25、裁判人员职责

25.1、裁判长

25.1.1、领导裁判员学习,负责裁判组的组织工作。

25.1.2、比赛前对场地和设备进行检查。

25.1.3、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裁判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25.1.4、裁判员或运动员不称职或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大会作适当处理,必要时可停止裁判员的职务,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25.1.5、审核、签署竞赛成绩。

25.1.6、比赛结束后,及时做出书面总结。

25.2、主裁判员

25.2.1、检查运动员服装。

25.2.2、发出比赛开始、比赛结束或暂停的口令。

25.2.3、比赛中,依据规则对运动员的行为进行判罚。

25.2.4、比赛中,判定运动员胜一跤、犯规、消极、逃避和处罚。

25.2.5、依据记录,宣布比赛胜负,签署本场比赛的成绩表。

25.3、副裁判员

25.3.1、对比赛中每一跤的胜负情况,表示自己的意见。

25.3.2、观察运动员在场上的行动,如出现消极和犯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裁判员示意。

25.4、记录员

25.4.1、称量体重时负责记录工作,保存资料以备查用。

25.4.2、临场记录运动员比赛中的得分、犯规等,并整理出该场比赛结果。

25.4.3、每场比赛结束后,整理好记分表,并向主裁判员报告比赛结果。

25.5、计时员

25.5.1、根据主裁判员发出的开始和暂停的口令计时。

25.5.2、用锣声或哨声报告每局比赛结束。

25.5.3、每局开始前10秒钟,发出准备开始的信号。

25.5.4、根据主裁判员每次宣告出的得分进行挂分工作。

25.5.5、每场比赛结束后,与记录员核对比赛成绩。

25.6、检录员

25.6.1、比赛前10分钟检录,指定双方运动员的服装颜色,并检查运动员的指甲与服装等情况。

25.6.2、通知运动员入场,并指定运动员比赛的场地。

25.6.3、向裁判长和宣告员报告出场比赛或弃权的运动员的姓名。

25.7、宣告员

25.7.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和规则。

25.7.2、介绍运动员的单位、姓名和级别。报告每场比赛的结果。

25.7.3、负责临场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章 裁判员分工与手势

26、裁判员分工

26.1、每场比赛应有一名主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两名副裁判员分别坐在两个对面,协助场上裁判员进行工作。

26.2、比赛中每摔一跤,主裁判员应喊“停”,两名副裁判员应根据运动员倒地情况,迅速表示自己的意见,场上裁判员根据两名副裁判员的意见做出最后胜负判决。

26.3、两名副裁判员与主裁判员的意见有分歧或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裁判长研究后做出最后判定。

26.4、两名副裁判员中有一人认为某运动员有消极或犯规行为时,应及时举起与该运动员腰带颜色相同的牌子,向主裁判员示意。如主裁判员同意副裁判员的意见,应进行判罚。

26.5、主裁判员认为某运动员有消极或犯规行为时,在征求某一副裁判员的同意后,即可判罚。

27、裁判员手势

27.1、主裁判员手势

27.1.1、比赛开始:比赛开始前两手扶在运动员背上,示意运动员抓好腰带,并呼“预备”口令,然后两手斜上举交叉,并呼“开始”的口令。

27.1.2、比赛中的暂停:一臂(左或右臂)向前伸直指向运动员(拇指在上,五指并拢),同时发出“停”的口令。

27.1.3、胜一局:一臂平举,指向胜一跤运动员(拇指在上),而后屈肘,前臂上举,宣布蓝方或红方胜一局。

27.1.4、平跤:两臂体前交叉摆动,手心向内。

27.1.5、征求判罚消极意见:一臂侧平举,五指并拢,反复屈肘摆动,掌心向上表示红色腰带者消极,掌心向下表示蓝色腰带者消极。

27.1.6、劝告:一臂屈肘侧上举,五指并拢,靠近受劝告的运动员。

27.1.7、警告:一臂屈肘侧上举握拳,靠近受警告的运动员。

27.1.8、全场比赛结束,判定胜负,面向裁判长,将获胜运动员的一手向上举起。

27.2、副裁判员手势

27.2.1、得分:对比赛中运动员的得分情况用相应颜色示分牌表示。

27.2.2、平跤:两手在腹前交叉。

27.2.3、消极:举起与该运动员腰带颜色相同的牌子。

27.2.4、发现必须暂停的情况时,应举白牌向主裁判员示意。如主裁判员没有看到则起立。

27.2.5、举牌时,一臂前平举,牌子直立。


来源:国家民委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