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摔跤规则(1987版)

2021-02-01

第一章 竞赛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竞赛性质

一、个人竞赛:以个人在所属级别内竞赛所得的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二、团体竟赛: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的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

三、个人和团体竞赛:先确定个人名次,然后再按团体竞赛方法确定团体名次。

第二条 竞赛制度

竞赛可采用单循环、分组循环、单败淘汰及双败淘汰等制度。

第三条 年龄分组及体重级别

一、年龄分组:

少年组——13周岁至15周岁。

青年组—-16周岁至17周岁。

成年组——18周岁和18周岁以上。

二、体重级别:

(一) 少年组

l. 不超过35公斤级;

2. 35公斤以上至38公斤级;

3. 38公斤以上至41公斤级;

4. 41公斤以上至45公斤级;

5. 45公斤以上至49公斤级;

6. 49公斤以上至53公斤级;

7. 53公斤以上至58公斤级;

8. 58公斤以上至63公斤级;

9. 63公斤以上至68公斤级;

10. 68公斤以上至74公斤级;

11. 74公斤以上至80公斤级;

12. 80公斤以上级。

(二) 青年组

1. 不超过46公斤级;

2. 46公斤以上至49公斤级;

3. 49公斤以上至52公斤级;

4. 52公斤以上至56公斤级;

5. 56公斤以上至61公斤级;

6. 61公斤以上至66公斤级;

7. 66公斤以上至72公斤级;

8. 72公斤以上至80公斤级;

9. 80公斤以上至90公斤级;

10. 90公斤以上级。

(三) 成年组

1. 不超过48公斤级;

2. 48公斤以上至52公斤级;

3. 52公斤以上至57公斤级;

4. 57公斤以上至62公斤级;

5. 62公斤以上至68公斤级;

6. 68公斤以上至74公斤级;

7. 74公斤以上至82公斤级;

8.82公斤以上至90公斤级;

9. 90公斤以上至100公斤级;

10. 100公斤以上级。

三、运动员不准越级参加比赛。

第四条 称量体重

一、运动员比赛开始前二小时称量体重(如下午二时比赛,则在十二时开始称量)。此项工作在一小时内称完。

二、由裁判长一人、裁判员一至二人、记录员一人和医生一人组成称量体重组,进行称量体重工作。

三、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应赤身或穿一条短裤。如果运动员体重低于或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按弃权论。

四、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称量,每人称量一次。如不符原属级别时,则等各级别运动员称量完,并在规定的称量体重时间内再进行称量。

五、连续进行两天以上的比赛,运动员在每天比赛前都要称量体重一次。如果运动员体重低于或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按全部弃权论,成绩作废。

第五条 比赛场数

运动员在一天之内的比赛场数一般不超过两场,遇有特殊情况,则可比赛三场。场与场之间至少有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 竞赛通则

一、比赛礼节:比赛开始前和比赛结束后,双方运动员互相握手,并与场上裁判员握手致意。

二、比赛局数和时间:

(一)每场比赛两局。每局净摔三分钟(少年组比赛每局二分钟),第一局终了后休息一分钟。

(二)在比赛时间内,一切暂停时间 (如比赛中间场上裁判叫“停”或宣告得分、判罚等情况)均应扣除。

(三)在比赛进行中,因特殊情况由场上裁判员发令中止比赛时,双方的比分和已用时间,均予保留,以便继续进行该场比赛。

三、比赛中的信号

(一)每局比赛,均由场上裁判员发令开始。

(二)每局结束,均由计时员鸣哨或鸣锣。

(三)在比赛进行中,场上裁判员发出停止口令时,双方运动员应立即停止比赛。

四、比赛服装:

(一)运动员按规定穿国红色或天蓝色摔跤衣和长裤以及软底高糊鞋,备有一条浴巾,并随身携带一块小手帕。

(二)运动员在上场前,必须穿好摔跤衣裤,扎牢腰带(腰带由背后绕至腹前再绕至背后,再绕回腹前打扁结,松紧适度,以手能插入为宜),以免妨碍比赛,

五、比赛中的规定:

(一)每局比赛结束时,运动员应到指定地点休息。全场比赛结束后,须待场上裁判员宣布该场比赛结束后,方可离场。

(二)第一局结束时,本单位的教练员和助手(不得超过二人),可以向运动员进行指导,但在比赛进行中不得在场地内进行指导。

(三)在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和助手不得干涉裁判工作。如有意见,可通过领队向总裁判长或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判员不受理任何意见。

第二章 裁判方法

第七条 得分标准

在比赛中,先倒地者失分。一方被摔倒后,根据倒地的情况,判对方得3分、2分、1分或互不得分。

一、得3分:

将对方摔成两脚同时离地(有一腾空过程)后躯干(肩、背、臀、胸、腹、胯)或头着地,而自己仍保持站立(被摔倒地的运动员倒地后不松手,把对方拉倒,仍判胜方得3分)。

二、得2分:

(一)将对方摔倒使之躯干着地(无腾空过程),自己保持站立。

(二)将对方摔成两脚同时离地(有一腾空过程)后躯干或头着地,自己虽然站立,但用手撑着对方身体保持平衡。

(三)使用跪腿摔将对方摔倒,并使之躯干着地,自己身体保持平衡(对方倒地后手不扶地,身体未趴在对方身上)。

注:使用跪腿摔者未成功,虽然膝盖先着地,但迅速起立,不判对方得分。

三、得1分:

(一)将对方摔倒,仅使其手、肘、膝着地。

(二)将对方摔倒后,自己也随着倒地。

(三)双方同时倒地,但躯干在上者。

(四)一方受到一次警告,判对方得1分。

(五)使用跪腿摔成功,自己失去平衡。

四、互不得分:双方倒地分不出先后或上下时,判互不得分。

第八条 进攻有效与无效

一、在比赛区内使用方法将对方摔倒在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二、在比赛区内将对方摔倒在地后,自己踏入或跌人保护区,判进攻有效;对方倒地与进攻者踏人保护区同时发生,仍判进攻有效; 把对方摔倒在地以前,自己踏入保护区,则判进攻无效。

三、两运动员有一脚踏入保护区,(裁判员及时喊“停”。双方回到场中央重新开始比赛。在使用方法过程中,进攻者在比赛区,对方在保护区而被摔倒,仍判进攻有效。

四、踩着对方的脚进攻,判进攻无效。

五、抓住对方裤子使用方法,判进攻无效。

六、裁判员发出“停”的口令后,再进攻无效。

七、将对方摔倒在地与计时员鸣哨或鸣锣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摔倒在地以前(在空中),鸣哨或鸣锣,判进攻无效。

第九条 犯规

一、侵人犯规

(一)使用反关节动作有意伤害对方者。

(二)以手、肘、膝、头撞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者。

(三)用脚尖踢对方或用脚蹬踹对方者。

(四)用脚踢、弹对方小腿中部以上者。

(五)按压对方眉口之间的面部、咽喉,或抓对方头发者。

(六)两手仅抱对方头、颈者。

(七)已将对方摔倒,还故意压砸对方者。

(八)将对方扛起后,对方已失去控制能力时,把对方头朝下,垂直摔下去,有意伤害对方者。

注:无意中轻微撞击对方,或抬脚稍高轻微踢、弹对方而无意伤害对方者,裁判员应提醒其注意,可不判犯规。

二、技术犯规:

(一)场上裁判员发出“开始”的口令前或发出“停”的口令后,进攻对方者。

(二)比赛进行中,教练员或助手干扰比赛或在场地内指导运动员。

(三)比赛进行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四)比赛进行中,由于处于不利情况而要求暂停者。

(五)比赛中抓对方裤子者。

第十条 消极

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积极主动进攻,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为消极。

一、比赛进行中一直不让对方抓握,而自己又不抓握对方;故意往后退或向前推对方,无进攻意图者。

二、比赛进行中,不主动抓握,而被对方抓住后又多次逃脱,逃脱后仍有意逃避,不积极抓握、进攻者。

三、比赛进行中,抓住对方,但不使用方法,故意拖延时间者。

四、主动退入保护区,或假借对方的动作退入保护区者,故意把对方推入保护区者(由于真正使用攻守方法进入保护区不算消极)。

五、用头顶住对方,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者。

六、仅使用假进攻动作,无真正进攻意图者。

第十一条 罚则

一、点名后五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论,成绩作废。

二、凡犯有第九条第一款“侵人犯规”和第二款“技术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三、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或教练员指责裁判员,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运动员劝告、警告、取消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四、双方运动员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规,如果对犯规运动员有利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酌情处理;如果对犯规运动员不利,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停止比赛,并酌情处理(如果犯规运动员把对方摔倒则不得分,如果犯规运动员被摔倒仍判对方得分)。

五、两个单位的运动员为了挤掉其他运动员或其他比赛队的名次,有意地进行非真实的比赛,应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该场或全部比赛资格。

六、比赛进行中,运动员采取消极态度有意逃避时,场上裁判员可停止比赛,对消极的运动员(一方或双方)进行教育、劝告、警告。

七、运动员不积极进攻,拖延比赛时间持续30秒钟即警告一次;在第一次警告后,进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给予劝告。明显逃避者,如故意退出场、把对方推出场,或在场内跑,可立即给予劝告或警告。

八、全场比赛中,如一方受到一次警告,则判对方得1分。处罚按累计处理,不分消极、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一方受到三次警告时,则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第十二条 运动员受伤的处理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不能比赛,经大会医生证明则判该运动员读场弃权,对方获胜。该运动员再参加比赛仍须有大会医生证明,否则不准许参加比赛。

二、比赛进行中,因一方犯规致使对方受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时,则判受伤者该场获胜。

三、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不是因对方犯规引起的)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宜布比赛中止,但中止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如受伤者到三分钟时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

第三章 评定胜负和计分方法

第十三条 评定胜负和计分方法

一、某一运动员将对方摔倒后,裁判员按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判该运动员得3分、2分、1分或互不得分。

二、每场比赛结束后,根据双方得分来评定胜负,得分多者为胜,少者为负。

三、如果一场比赛双方分数已相差10分(如10:0或17:7等)记录员应通知场上裁判员立即终止比赛,宣布比赛结束。判得分多者为优势胜利。

四、每场比赛必须分出胜负(不判平局)。如果双方得分相等则判得3分多者胜;得3分数相同,判得2分多者胜;得2分数相同,则判得技术分多者胜;得技术分数又相同,判先得技术分者胜。如果双方均未得分,则判先受劝告或警告处分者负。

五、采用循环制时,每场结束后胜者计2分,负者计0分。因对方弃权获胜时,计2分,弃权者为0分,其技术(小)分为0比0(不算优势胜利)。如果比赛进行中一方弃权,已有技术分,则按场上的技术分记录。

第十四条 确定名次(循环制)

一、确定个人名次

(一)全部比赛结束后,按积分(即计分的总和)的多少确定个人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名次列后。

(二)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三)如有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以他们之间的比赛胜负确定名次。

(四)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又为循环互胜,则按下列程序确定名次:

1.获优势胜利多者名次列前。

2.比赛中受处罚少者名次列前。

3.预赛或决赛中净得分数多者名次列前。

4.预赛或决赛当天,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五)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不到一半者,全部成绩作废,不计名次,曾与他比赛的对方成绩均予注销。

(六)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已达到或超过一半时(如应赛六场,已赛完三场或三场以上),应按其积分确定名次;其余未进行比赛的场次,均按弃权处理,判对方获胜。

二、确定团体名次:

(一)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比赛中被录取名次的总和确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依次列后。

(二)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团体积分相等,则判获得第一名多的单位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余类推。

注:每个级录取几名及每个名次各得几分,由主办单位在竞赛规程中规定。

第四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裁判人员的人数

一、总裁判一人,副总裁判一至二人。

二、每组裁判长一人,裁判员五至六人,记录员、计时员、挂分员和检录员各一人。

三、编排记录组组长一人,组员三至四人。

四、宣告员一人。

五、医务人员若干人。

注:根据比赛规模可酌情增减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十六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

(一) 领导裁判人员,负责裁判组的组织工作。

(二)比赛前对场地和设备进行总的检查。

(三)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可作最后决定。

(四)裁判员或运动员不称职或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大会作适当处理,必要时可停止裁判员的职务,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五)如遇特殊情况(大风、大雨等) 影响比赛时,可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比赛。

(六)审核、签署和宣布竞赛成绩。

(七)比赛结束后,及时作出书面的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协助总裁判领导裁判组的工作。

三、裁判长:

(一)领导一个裁判组的工作。

(二)比赛前,检查本场比赛的用具。比赛结束后,负责收集记录表并审核和签署“摔跤记分表”。

(三)遇裁判工作发生疑难问题时,可提出意见并与裁判员研究,及时作出决定。

四、场上裁判员:

(一)检查运动员的服装。

(二)每场比赛中,指导运动员在场上的行动,并指令比赛开始、终了或暂停的口令。

(三)在比赛中判定运动员得分、犯规、消极逃避和处罚。

(四)依据记录,宣布比赛胜负,签署本场比赛的“摔跤记分表”。

(五)负责称量体重工作。

五、侧面裁判员:

(一)对比赛中每一跤的胜负情况,表示自己的意见。

(二)观察运动员在场上的行动,如出现消极逃避和犯规情况,应及时向场上裁判员示意。

六、记录员:

(一)称量体重时负责记录工作。

(二)临场记录运动员比赛中的得分、犯规等, 并整理出该场比赛的结果。

(三)每场比赛结束后,整理好记分表,并向场上裁判员报告比赛结果。

七、计时员:

(一)根据场上裁判员发出的开始和暂停的口令计时。

(二)比赛时每隔一分钟报告一次时间。

(三)用锣或哨声报告每局终了

(四)每局比赛开始前十秒钟,发出准备开始的信号。

(五)遇有特殊情况(如运动员受伤需治疗等),根据场上裁判员的指示,扣除暂停时间。

八、挂分员:

(一)根据场上裁判员每次宣告的得分,进行挂分工作。

(二)每局、每场比赛结束后,与记录员核对比赛成绩。

九、检录员:

(一)比赛前十分钟,召集运动员点名,指定双方运动员的服装颜色,并检查运动员的指甲及服装等情况。

(二)通知运动员入场,并指定运动员比赛的场地。

(三)向裁判长和宣告员报告出场比赛或弃权的运动员姓名。

十、编排记录组:

(一) 审查运动员的报名单。

(二)负责赛前的编排、比赛进行中的成绩登记和比赛结束后的整理工作。

(三)准备好竞赛用的记录表格, 审查比赛成绩,排列名次。

(四)登记各级别被录取的运动员姓名,并准备好奖品。

(五)参加称量体重工作。

注:编排记录组组长领导编排记录组的工作。

十一、宣告员:

(一)摘要介绍竞赛规程和规则。

(二)介绍运动员的单位、姓名和级别,报告每场比赛的结果。

(三)负责临场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医务人员:

(一)审核运动员的“体格检查表”。

(二)参加称量体重工作。

(三)负责竞赛中的急救工作,并决定受伤运动员能否继续参加比赛。

第五章 裁判人员的分工与手势

第十七条 裁判员分工

一、每场比赛应有一名场上裁判员在场上执行裁判工作,两名侧面裁判员分别坐在两个对角,协助场上裁判员进行工作。

二、比赛中每摔一跤,场上裁判员应喊“停”,两个侧面裁判员应根据运动员的倒地情况,迅速表示自己的意见。场上裁判员根据两个侧面裁判员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并及时用手势判定某方得3分、2分、1分或互不得分。

三、两个侧面裁判员与场上裁判员的意见有分歧或有疑难问题时,

应请示裁判长,研究后作出最后判定。

四、两个侧面裁判员中有一个认为某运动员有消极或犯规行动时,应及时举起与该运动员服装相同颜色的牌子,向场上裁判员示意。如场上裁判员同意侧面裁判员的意见,应进行判定。

五、场上裁判员认为某运动员有消极或犯规行为时,在征求某一侧面裁判员的同意后,即可判定。

第十八条 裁判员手势

一、场上裁判员手势:

(一)比赛开始:比赛开始前,两臂向两侧斜下举,手心向前,将场上双方运动员分开,并呼“预备”。然后两臂(内旋)在体前交      叉摆动的同时,发出“开始”的口令(图一)

(二)比赛中的暂停:一臂(右臂或左臂)向前伸直,指向运动员(拇指在上,五指并拢),同时发出“停”的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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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分:一臂平举(右手或左手)指向得分的运动员(拇指在上),而后屈肘,前臂上举,并以手指示分。得1分伸出食指(图3),得2分伸出食指和中指(图4),得3分伸出拇指,食指和中指(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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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跤:两臂体前交叉摆动,手心向后(图6).

(五)征求判罚消极意见:一臂侧平举;五指并拢,反复屈肘摆动,手心向上表示穿红色服装者消极;手心向下表示穿蓝色服装者消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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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劝告;一臂屈肘上举,五指并拢,靠近受劝告的运动员(图8)。

(七)警告;一臂屈肘侧上举,握拳,靠近受警告的运动员(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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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场终了,判定胜负;面向裁判长(裁判员在中间,运动员分别在两侧),裁判员将获胜运动员的一手向上举起。

二、侧面裁判员手势:

(一)得分:对比赛中运动员的得分情况用给分牌公开打分。

(二)平跤:两手在腹前交叉。

(三)消极:举起与该运动员的服装相同颜色的牌子。

(四)发现必须暂停的情况时,应举白牌向场上裁判员示意。如场上裁判员没有看到则起立。

(五)举牌时,一臂前平举,牌子直立。

三、记录符号:

(一)得分:“1”表示得1分,“2”表示得2分,“3”表示得3分。

(二)劝告:“√”

(三)警告:“x”

(四)先得技术分或先受劝告、警告用“O”圈起来。

第六章 比赛场地及服装

第十九条 比赛场地

一、比赛区为8至10米见方的场地。场地四周用不同颜色标出5厘米宽的界线,界线包括在比赛区内。界线外有2米宽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比赛区和保护区均应铺上垫子,每块垫子长2米、宽1米、厚8至10厘米(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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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服装

一、摔跤衣

(一)摔跤衣用六层棉布制成,在领襟、胸襟、小袖抓把部位要缝得密。

(二)摔跤衣(图11)为中号规格尺寸。大号和小号跤衣规格尺寸按中号尺寸增减4厘米,袖口尺寸增减2厘米。特号跤衣的尺寸增加8厘米、袖口增加6厘米。

(三)摔跤衣外层分国红和天蓝两种颜色。袖口、两侧、前襟 (宽3厘米)及下口(宽2厘米)的边缘要有花纹。颜色要美观、大方、协调,并有民族特色。

(四)摔跤衣的腰带用六层棉布制成,颜色与摔跤衣相同。腰带固定在背后至两侧。带子固定部分和悬离部分全长为:特号4.40米;大号3.70米;中号3.40米;小号3米。带子宽2.50厘米(图11)。

(五) 表演摔跤衣规格尺寸同比赛摔跤衣相同,但外层应用绸缎。

二、摔跤裤应是紧身、瘦腿、有拉带,与拌跤衣颜色相同。

三、摔跤鞋应是高鞠、软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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