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搏克竞赛规则》(2005年版)

2021-01-31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一、个人赛:以个人在预赛、决赛中的成绩确定名次。

二、团体赛:以每个队在团体赛中的成绩确定名次。

三、安慰赛:在个人预赛未能进人决赛的运动员之间的比赛成绩确定名次。

第二条 竞赛制度

一、无论个人赛或团体赛,均不分体重级别,比赛一跤定胜负。

二、采用单败淘汰制。比赛根据情况也可以采用其它赛制。

三、团体赛两队之间比赛时,采用三人轮赛制或点将制。

四、比赛局数。三人轮赛制每场9局,点将制每场7局或9局。

五、推圈比赛:在个人淘汰赛中采用,在一届比赛中一个运动员不许三次推圈晋级

第三条 奖励制度

正式比赛按规程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礼节、时间、服装与有关规定

一、比賽礼节

1.人场退场均按搏克的传统方式进行“德波”(模仿狮舞、鹿跳、龙腾、虎跃),并向主席台和观众致意。人场后按顺时针方向绕场走动,并自然形成圆圈准备比赛。团体赛,两队人场后双方领队互赠哈达或队旗致意。无论个人赛(每轮)或团体赛开始时,运动员均随“乌日亚”乐曲人场。

2.两人比赛前,运动员两手掌心向上自然前伸相互鞠躬致意,比赛结束后,胜者将负者扶起来,双方主动走向裁判附近,等候裁决。

3.佩戴“将嘎”必须规范化。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佩戴的“将嘎”必须是同级或同级以上比赛中授予的“将嘎”

二、比赛时间

1.团体赛

(1) 每局比赛时间15分钟。

(2) 决胜局时间10分钟。

2.个人赛:

(1) 预赛每场比赛时间9分钟。

(2) 决赛每轮比赛时间15-30分钟。

(3) 决胜局时间5分钟。

(4) 推圈比赛时间5分钟,冠、亚军决赛推圈时间15分钟。

三、比赛服装

男女运动员必须穿着按统一规格制作有金属铆钉镶边的皮制“卓得戈”(袖口宽度应是屈臂时对方能伸人手指为限,双腋下应有抓把位),布制“班泽勒”(用16尺以上白布制作),三色(蓝红绿)“策日布格”(女子不带)、绣花“陶胡”(女子彩色袍裤)、靴子“廓特勒”和皮制“布斯”。

四、比赛要求:

1.教练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进行指导

2.运动员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3.任何人不得干涉裁判工作。对裁决有异议,按照程序可以提出申诉。

4.运动员的服装必须符合本竞赛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否则,裁判员有权令其整理或更换。

5.团体赛:运动员必须按指定地点就座,比赛开始或结束时,均举行仪式。

6.运动员人场时的“德波”,不得少于16步。

7.比赛中女运动员不准留长指甲、戴手镯、手表、戒指、耳环、发卡等装饰物及其他尖硬物品。长发必须盘扎。

第五条 竞赛场地

一、在平整的草坪或土质地面举行比赛。要求表面整洁、无碎石粗沙,不得有与地面镶平的坚硬物(如砖、石、金属物等),土场地要保持适当硬度。

二、场地规格:

1.团体赛、个人赛、安慰赛均采用长方形或扇形场地、其边长、半径视比赛规模而定。

2.如有三个以上场地,则应按放射形或扇形布局;长方形场地以并列平行布局。

3.推圈场地:2.5米为半径的圆圈(由线的内沿线算起)。

4.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在室内进行,但必须用中国式摔跤或柔道场地的设备、规格代替并以帆布盖单,或铺设一定厚度的粗绒地毯。

第二章 比赛方法

第六条 胜负标准

一、在比赛中,膝关节以上任何部位先着地者为负(点到为止)。

二、在决胜场地内比赛时被摔倒或推出线外者为负。

第七条 得分标准

一、得2分

1.个人预赛中的胜者。

2.团体循环赛中的胜队。

二、得1分

1.在团体赛中一局比赛中得胜者。

2.个人预赛中的平跤者。

3.团体循环赛中的负队。

三、得0分

1.团体赛中一局比赛的负者和个人预赛中的负者。

2.在团体赛中一局比赛中规定时间内未决出胜负者。

3.团体循环赛中的弃权队和个人预赛中的弃权者。

四、弃权

1.赛前检录,3次点名(每次点名时间间隔1分钟)不到或不按规定人场者按弃权论。

2.比赛时,一方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比赛时,则判该运动员弃权。

3.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非对方犯规)不能继续比赛时,则判该运动员弃权。

4.在个人比赛中,运动员因合理动作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须经大会医生检查,方可退出本轮比赛,以弃权论。

5.在团体循环赛中的无故弃权队及违反参赛资格的队和个人,即未经大会医生和裁判长的许可,弃权者被视为无故弃权。其成绩全部无效。

第八条 个人赛

一、编排方式

1、预赛:以2的乘方数分小组,采取单循环制比赛。

2.决赛:人数必须是2的乘方数,采用单淘汰制,设种子选手,其他选手抽签定位。

二、评定名次:

1.预赛:以小组循环赛中的得分总和评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两人得分相等,两人间比赛的胜者列前。如3人或3人以上得分相等,在5分、4分、3分、2分、1分钟内摔倒人数多少决定,最短时间内摔倒人数多者列前。

2.排列个人前8名方法:进人前4名被冠军淘汰者列第3名,被第二名淘汰者列第4名。进人前8名被冠军淘汰者列第5名,被第二名淘汰者列第6名,被第三名淘汰者列第7名,被第4名淘汰者列第8名。

3.决赛中双方同时倒地分不出先后为“罕”,继续比赛。在规定时间内不分胜负时,增设决胜局,即推圈比赛。如仍不分胜负时判双方淘汰。冠亚军决赛时,如遇以上情况,再增设一次决胜局,如仍未决出胜负,由场上裁判确定决胜法。

第九条 团体赛

一、"三人轮赛制”

1.每队每场任选3名运动员出场比赛。

2.每场比赛前,双方队长抽签决定主、客队。主队运动员的位置为A,B,C,客队运动员位置为X,Y,Z,运动员的位置由队长自行确定并填写位次表,位次表交裁判员后,不得更改。运动员比赛顺序为A位(1、5、9),B位(2、4、7),C位(3、6、8),X位(1、4、8),Y位(2、6、9),Z位(3、5、7).

3.在一场比赛中双方均不得更换队员。

二、“点将制”

1.在一场比赛中,采用7人制或9人制,由竞赛规程具体规定。

2.每场比赛前,双方队长抽签决定主、客队。第1局比赛,主队先点1名队员出场,然后,在1分钟内客队必须点1名队员出场比赛。第2局客队从未出场队员中点1名队员出场,主队必须在1分钟内从未出场队员中点1名队员出场比赛。以后各队出场顺序依次类推,直到比赛终了。

三、评定胜负和确定名次

1.评定胜负

(1) 每场比赛,7局4胜制或9局5胜制,如局数赛完积分不到最高分时,得分多者获胜。

(2) 优胜场:在7局的比赛中4:0为优胜场,9局的比赛中5:0为优胜场。

(3) 全场比赛局数赛完,如两队得分相等,增设决胜局。决胜局双方任选1名队员出场比赛(包括后补队员),如仍不分胜负,再增设一局,直到一方得分为止。

(4) 每局比赛中双方同时倒地为“罕”,在规定时间内继续比赛。

2.确定名次

(1) 采用单循环制比赛时,以积分多少确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两队积分相等,以两队间比赛胜负评定,胜者列前。如遇3队或3队以上积分相等时,以优胜场数评定,优胜场多者列前;如仍相等,以有关队之间比赛的净胜分多少评定,净胜分多者列前;再相等无平局或平局数少者列前。

(2) 按规程规定确定名次。

第十条 申诉

如对比赛成绩的判定有异议,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的1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第十一条 安慰赛

一、编排方法:与个人赛决赛编排方法相同,但不设种子选手。

二、确定名次:与个人赛决赛确定名次办法相同。

第十二条 犯规

一、侵人犯规

1.用非技术性动作踢对方任何部位者。

2.使用反关节动作者。

3.按压、推对方面部、喉咙及揪、抓对方头发者。

4.有意伤害对方者。

5.比赛中女子运动员揪、抓和推压对方胸乳部位者。

二、技术犯规

1.用手或臂触及对方惋关节以下任何部位者,腿脚触及对方髋关节以上任何部位者。

2.比赛中未经裁判员许可自行停止比赛者。

3.违反比赛着装规定者。

4.比赛中说话,挑逗和侮辱对方者

5.比赛中,随队人员(包括教练员)未经裁判员允许进人场地或进场指导者。

6.不服从大会比赛中的规定,不服从最终判决者。

7.在三人轮赛制中位次表确定后,更换选手和出场顺序错误者。

8.延误出场比赛时间者。

十三条 处罚规定

一、比赛前,3次点名不到者或不按规定人场者按弃权论。

二、违反第十二条侵人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戒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违犯第十二条技术犯规之一者,裁判员应及时给予提示、劝告。不听劝告者,则取消比赛资格。

四、违犯第十二条第二款第7项者,判定本场比赛为负。

五、用手触及对方髋关节以下部位而摔倒对方者,判本场比赛为负。

第十四条 运动员伤病的处理

一、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因身体原因或受伤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判对方胜。

二、比赛中,因一方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判受伤者胜,团体三人轮赛中允许替换受伤队员。

第三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裁判员人数

根据竞赛规模确定裁判员人数。

第十六条 裁判人员职责

一、总裁判长

1.领导裁判人员学习规则,全面负责裁判工作。

2.比赛前负责检查场地、器材及裁判用具。

3.当裁判员裁决不一致时,有裁决权。

4.裁判员不称职时,有权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停止其工作。

5.有权依据特殊情况决定比赛暂停、继续或改期。

6.审核、签署和宣布竞赛成绩。

二、副总裁判长

协助总裁判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裁判组长

1.领导一个裁判组的工作。

2.检查本场的比赛用具,比赛中收发、审核成绩记录表。

3.负责解决裁判工作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四、场上裁判员

1.宜布比赛开始、终止或暂停。

2.判定运动员得分、胜负和犯规情况,有权处罚犯规运动员。

3.检查运动员的着装。

4.签署比赛成绩表。

五、记录员

1.记录运动员的犯规和胜负成绩。

2.向编排记录组呈送经裁判员签字、裁判长审核过的成绩表。

六、计时员

1.记录比赛开始、暂停、终止时间。

2.根据场上裁判员的决定,扣除暂停时间。

3.用锣声或哨声宣布比赛结束。

七、挂分员

比赛中根据场上裁判员的判定挂所得分。

八、检录员

1.召集、带领运动员进人比赛场地,检查运动员着装,指甲及佩戴物品。

2.向裁判组长报告出场比赛运动员的情况。

九、编排记录组

1.审查运动员报名单。

2.负责比赛前的编排、抽签;比赛中的成绩审核、登记;比赛结束时的成绩统计排列名次及竞赛材料成绩册的整理等工作。

3.准备、收发比赛用各种表格。

十、宣告员

1.简要介绍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2.介绍各队情况与出场运动员,依据裁判员的判定宣告比赛结果。

3.负责临场宣传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

十一、医务人员

1.审核运动员体检表。

2.负责临场急救工作,有权裁定受伤运动员能否继续参加比赛。

3.负责比赛期间的饮食卫生疾病治疗等工。

十二、场地组

1.准备竞赛用具,布置竞赛场地。

2.养护竞赛场地,保管竞赛用具。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主席。

2.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受理申诉),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仲裁

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 裁判员服装、手势及口令

一、服装

1.场上裁判员身着统一的礼帽、蒙古袍、腰带、长筒靴。

2.总裁判长的服装和腰带要有明显的颜色区分。

3.全国性、国际性比赛按照大会规定执行。

二、手势及口令

1.比赛开始:双手掌心相对分别指向双方队员合掌。同时发出“伊和乐”口令。

2.比赛暂停:右臂前伸于双方队员之间,手掌垂直向下挥。同时发出“昭古苏”口令。

3.平跤:双手握拳,拇指同时向上伸出。同时发出“罕”口令。

4.判定胜负:手指并拢手臂伸向胜方一侧。同时发出“哈亚”口令。

5.犯规:右臂前伸,食指指向犯规队员。同时发出“暴人”口令。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来源: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搏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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